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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我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龙政办发〔2026〕5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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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梧州市龙圩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龙圩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及《梧州市2025—2026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切实做好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确保我区春节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杜绝重度污染天气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执行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巡查执法,严格依法管控烟花爆竹燃放销售,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全力杜绝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以及重污染天气,为“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开好局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保障
成立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杨 颖 副区长
周 畅 副区长、龙圩公安分局局长
副 组 长: 李江冰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泽钧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 黄韵妍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欧阳奎 区教育局局长
梁柳娟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刘全坤 龙圩公安分局副局长
林文舒 区民政局局长
向金宇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俊伟 龙圩生态环境局局长
郭沛初 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监督局局长
陈月桂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粟陆锋 区水利局局长
黎俊光 区商务局局长
莫运玲 区文体旅局局长
邓东源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海峰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 高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黄 炜 龙圩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孙小龙 龙圩气象局局长
李锦辉 龙圩镇镇长
甘永祺 大坡镇镇长
罗秀均 广平镇镇长
姜泓旭 新地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龙圩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童伟同志兼任,成员由龙圩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龙圩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办公室要及时向组长、副组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三、工作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强化任务落实,确保宣传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及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对象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干部职工带头遵守禁燃禁售规定。
1.区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标语、宣传栏、大型LED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教育,加大对违规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案例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依法、安全、环保”的新理念。动员龙圩区各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和转发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公告,并转发到微信朋友圈、亲朋好友群、村(社区)、小区微信工作群等,扩大群众知晓范围。另外,还要关注舆情,坚决防止政策和管理“一刀切”。
2.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学校师生的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教育,采取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活动倡导环境保护新风尚。动员学生和家长转发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公告,并遵守相关规定。
3.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工业企业单位进行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告知,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特别是春节)利用手机短信对广大市民进行宣传。
2.龙圩公安分局。负责对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对旅宿业进行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同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加强对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的巡查宣传和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5.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发放“致新婚夫妇的一封信”;做好丧葬人员家属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发放“市民倡议书”;积极宣传倡导文明祭扫。
6. 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监督局。加强对各自监管的工程项目人员禁燃禁售宣传工作,及时制止、举报、报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监督局组织物业公司对住宅物业小区、公园、在建工地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禁燃禁售宣传、劝阻和举报工作。同时,利用辖区内宣传栏、灯箱等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的宣传;督促指导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协调公园、户外广告宣传栏等公共场所LED滚动播放公益宣传片和宣传标语;在苍海湖公园、湿地公园、在建工地等重点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7.龙圩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强部门会商、预警预报,春节期间及时进行数据收集、分析、上报,做出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大气污染治理及烟花爆竹禁燃禁售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在梧州市划定的禁燃禁售范围内,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醒目的警示标识。
8.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组织对本辖区管辖的工程项目、客货运车辆(船只)驾驶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检查,严防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进入我区。
9.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市场监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龙圩区文化、餐饮企业、旅宿业、商场、个体工商户、各大农贸市场及周边商贩的宣传,向业主发放“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书”, 督促相关业主遵守相关规定。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市级医院做好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治工作,向市民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所等单位、企业禁燃禁售宣传工作。
11.区应急管理局。严格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进行监管,强化禁售禁燃宣传,做好本辖区可燃放区域零售规划布点,加强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关闭取缔危害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格查处无证摊贩、沿街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等部门合力打击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2.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服务对象开展禁燃禁售宣传,组织对街道、社区、住宅小区、幼儿园等居民集中区域,利用广播、微信群、广告、标语、文体演出等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全覆盖。
14.龙圩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本辖区服务对象开展禁燃禁售宣传,做好消防应急力量和物资准备,确保能及时有效处置违规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
15.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督促各单位党员干部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通报、处分。
(二)突出重点,严防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我城区。
应急管理部门严格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管理,严禁在禁燃禁售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
区人民政府牵头,龙圩公安分局、应急、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等单位抽调人员配合组成联合执法组,在重大节日、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对陆路、水路重点路(河)段巡查,防止不法分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入我城区。加强市场、街道、商店、公共场所巡查,严防违规销售、批发、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强化执法监管,严管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大对违规燃放的处罚力度,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给予处罚。对违规燃放,不听劝阻,阻碍执法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并在媒体曝光。
各镇组织力量加强禁燃禁售区域的日常检查巡逻,防止居民群众非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及时制止、收缴,并进行曝光。不听劝阻的,及时移交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规定在禁燃禁售区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一律通报单位并报区纪委监委按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工作,是我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安全事故、倡导文明新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春节前后进行全方位宣传,确保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巩固成果。各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注意将收集的相关图像、视频等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宣传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全方位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每年农历正月初八、正月三十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729332,电子邮箱:lxgafjzadd@163.com)报送落实本方案情况。此外,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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