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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梧龙市监处罚〔2023〕31163号)

2023-12-29 16:20     来源: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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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梧州市龙圩区喜悦餐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6MA5P4XNW92

经营者:陈兆鸣     

联系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南大道16号

2023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达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南大道16号对你餐饮部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餐饮部厨房调料架上摆放有已开封加樂黑胡椒汁调味料(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净含量:2.3千克;生产日期:2022年5月9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已开封加樂黑胡椒汁调味料(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净含量:2.3千克;生产日期:2022年10月7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已开封加樂和味烧汁调味料(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净含量:2.5千克;生产日期:2022年7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1瓶。你餐饮部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经审批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3瓶调味料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数量为3瓶。核实本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合计15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销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1、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本局对其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主动交待违法事实;2、涉案货值金额为150元,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上述食品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及投诉。本局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幅度行政处罚。

局于20231220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龙市监告〔2023311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上述3瓶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详见《财物清单》(梧龙市监强制〔2023〕31163号);

二、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苍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梧州市龙圩区财政局,账户:4476120101102034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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